关于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427 号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4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控股股东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瀚澧”)将持有 19.76%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达新材料”)行使。表决权委托后,平达新材料成为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陈泽虹。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并做出书面说明:
1、表决权委托事项披露前1个月内,你公司股价累计上涨59.73%,公司股票涨幅3次达到异常波动标准。
(1)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你公司均披露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请结合本次委托表决权事项的筹划进程,说明上述信息披露是否与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矛盾,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的情形。
(2)请你公司进行全面自查,并提供完整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同时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知悉表决权委托事项至公司对外披露期间,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如有,请说明具体买卖数量、获利情况、买卖股票原因以及是否利用相关内幕信息。
2、根据工商信息显示,平达新材料成立于2019年12月10日。请你公司结合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筹划的背景、过程、目的等,说明平达新材料在成立的短时间内接受西藏瀚澧所持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的原因;同时补充披露平达新材料是否有进一步收购你公司股权的计划,并充分提示风险。
3、请你公司结合表决权委托协议签订前后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以及公司董事会席位构成、管理层选任、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后续安排,说明平达新材料是否对你公司形成有效控制,是否存在控制权纠纷。如后续表决权委托双方发生分歧,各方及你公司将采取何种具体措施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
4、请你公司结合西藏瀚澧所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份性质、限售情况、承诺事项以及立案调查影响等,说明作出本次委托表决权安排的合理性,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表决权行为是否实质构成股份转让。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情况。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12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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