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12386 债券简称:16申宏01
债券代码:112446 债券简称:16申宏03
债券代码:112728 债券简称:18申宏01
债券代码:112729 债券简称:18申宏02
债券代码:114443 债券简称:19申宏01
债券代码:114461 债券简称:19申宏0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二期)(品种二)、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集团”、“发行人”或者“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申宏01)、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债券简称:16申宏03)、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18申宏01)、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债券简称: 18申宏02)、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9申宏01)、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债券简称:19申宏02)的
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将债券
发行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 申万宏源证券诉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1)本次案件唯一编码:(2019)沪74民初3470号
(2)当事人:①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②被告一: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③被告二: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
(3)受理时间:2019年12月11日
(4)知悉时间:2019年12月12日
(5)诉讼标的:本金328,960,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8)原告与发行人关系:原告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9)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3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一以其共计125,523,000股沪市股票“中葡股份”(证券代码:600084)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融入合计人民币4亿元的资金。被告二于2018年3月13日与原告签署了《保证合同》,对《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10月11日,因“中葡股份”股票收盘价跌至3.5元/股,导致《协议》项下履约保障比例已低于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被告一未依约履行提升履约保障比例至约定值以上的义务,且未能如期足额支付到期利息及质押股票被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二亦未按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截止目前,经部分平仓减持,原告仍对被告一持有的117,452,700股沪市股票“中葡股份”股票依法享有质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 申万宏源证券诉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1)本次案件唯一编码:(2019)沪74民初3471号
(2)当事人:①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②被告: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
(3)受理时间:2019年12月11日
(4)知悉时间:2019年12月12日
(5)诉讼标的:本金450,000,000元人民币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8)原告与发行人关系:原告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9)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018年4月至10月,双方签署了合计5份《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以其持有的143,050,000股沪市股票“中葡股份”(证券代码:600084)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融入了合计4.6亿元资金。后被告合计向原告补充质押“中葡股份”股票72,400,000股。
2018年10月18日,因“中葡股份”股票收盘价跌至3元/股,导致《协议》项下履约保障比例已低于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被告未依约履行提升履约保障比例至约定值以上,且未能如期足额支付到期利息及质押股票被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华泰联合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上述各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执业行为准则》、上述各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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