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坏账核销的独立意见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年12月16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审慎研究、独立评估,现依据公司提供的信息及本人的职业判断,就本次会议所审议之关于坏账核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坏账核销,是为了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核销坏账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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