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9-084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3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的形式发出通知,于2019年12月1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实际表决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议案并表决,形成监事会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职务。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及监事,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本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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