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89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
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近日收到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法院”)、上海仲裁委员会签发的相关债权人因购买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裁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收到上述案件的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 2019年1月17日、4月18日、5月7日、6月15日、8月3日、9月19日、9月2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关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97、2019-122、2019-155)、《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91、2019-236、2019-238)。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被告同孚实业因资金需求,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并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约定收益,冠福股份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保证担保。由于被告同孚实业到期未能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冠福股份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向德化法院、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仲裁。德化法院、上海仲裁委员会对前述案件立案受理,并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三、本次诉讼的诉讼/仲裁请求
详见附表
四、本次诉讼的判决/裁决结果
详见附表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事项。
六、本次诉讼判决/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本次德化法院、上海仲裁委的判决/裁决,公司将认真研究后作出下一步应对措施。
七、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417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419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420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89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49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47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35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8、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358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9、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370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0、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 民初1704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 0526 民初 1709 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2、上海仲裁委员会(2019)沪仲案字第0152号《裁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3、上海仲裁委员会(2019)沪仲案字第0182号《裁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50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53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54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60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8、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84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9、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95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0、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05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09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11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44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953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表:序 案号 原告/ 被告/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诉讼请求/仲裁请求 判决/裁决结果
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1、依法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本金 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杨阳
300,000.00 元及利息 17,013.70 元(自 支付认购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3
2018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7.50%暂计 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50%计
至2018年12月31日,实际应付至清偿 算)。
同孚实业、 之日);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冠福股份、 2、依法判令同孚实业赔偿原告律师费损 偿责任。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
(2019) 华夏文冠 德化法院 失3,000.00元和交通费损失1,000.00元;实业追偿。
闽0526 资产管理 2019年5 基层法庭 3、依法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 3、驳回杨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1 民初 杨阳 有限公司 月9日9 办案中心 带保证责任;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417号 (以下简 时00分 第二法庭 4、依法判令华夏文冠向原告支付本金 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称“华夏文 300,000.00 元及利息 17,013.70 元(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冠”) 2018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7.50%暂计 的债务利息。
至2018年12月31日,实际应付至清偿 案件受理费6,115.00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份
之日)(补充责任); 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5、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担。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依法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本金 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杜来
510,000.00 元及利息 26,939.18 元(自 友支付认购本金5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
2018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8.00%暂计 5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00%计
至2018年12月31日,实际应付至清偿 算)。
之日);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2、依法判令同孚实业赔偿原告律师费损 偿责任。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
(2019) 德化法院 失5,100.00元和交通费损失1,000.00元;实业追偿。
闽0526 同孚实业、 2019年5 基层法庭 3、依法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 3、驳回杜来友的其他诉讼请求。
2 民初 杜来友 冠福股份、月9日10 办案中心 带保证责任;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419号 华夏文冠 时00分 第二法庭 4、依法判令华夏文冠向原告支付本金 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510,000.00 元及利息 26,939.18 元(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2018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8.00%暂计 的债务利息。
至2018年12月31日,实际应付至清偿 案件受理费 9,230.00 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
之日)(补充责任); 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5、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担。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依法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本金 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陆新
100,000.00元及利息4,808.22元(自2018 华支付认购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
(2019) 同孚实业、 2019年5 德化法院 年 5 月 11 日起按年利率 7.50%暂计至 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50%
3 闽0526 陆新华 冠福股份、月9日10 基层法庭 2018年12月31日,实际应付至清偿之 计算)。
民初 华夏文冠 时30分 办案中心 日);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420号 第二法庭 2、依法判令同孚实业赔偿原告律师费损 偿责任。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
失1,000.00元和交通费损失1,000.00元;实业追偿。
3、依法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 3、驳回陆新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带保证责任;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4、依法判令华夏文冠向原告支付本金 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00,000.00元及利息4,808.22元(自2018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年 5 月 11 日起按年利率 7.50%暂计至 的债务利息。
2018年12月31日,实际应付至清偿之 案件受理费 2,346.00 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
日)(补充责任); 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5、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担。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本金人民币 1、同 孚实业 应向 吴五 星支付 认购 本 金
2,000,000.00元、期内利息83,000.00元 1,0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9日起至
及 逾 期 利 息( ①以 本 金 人 民 币 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30%计算)。
1,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利率8.30% 2、同 孚实业 应向 吴五 星支付 认购 本 金
自2018年8月9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 1,0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
止;②以本金人民币 1,000,000.00 元为 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30%计算)。
(2019) 2019年5 德化法院 基数,按照利率8.30%自2018年11月 以上一、二项本金合计2,000,000.00元及相应利
4 闽0526 吴五星 同孚实业、 月21日 基层法庭 25 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至起诉之 息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民初 冠福股份 15时00 办案中心 日尚欠50,482.00元。 3、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
589号 分 第二法庭 2、判令同孚实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 连带清偿责任。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
支付的律师费75,000元及其他费用; 向同孚实业追偿。
3、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本金、期内利息、 4、驳回吴五星的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承担连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带清偿责任;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4、判令原告对同孚实业提供的应收账款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享有质权; 利息。
5、本案诉讼费用由同孚实业、冠福股份 案件受理费24,046.00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
承担连带责任。 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俞含
1、依法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本金 笑支付认购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
200,000.00元及利息8,334.25元(自2018 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50%
年 5 月 11 日起按年利率 6.50%暂计至 计算)。
2018年12月31日,实际应付至清偿之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日); 偿责任。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
(2019) 德化法院 2、依法判令同孚实业赔偿原告律师费损 实业追偿。
闽0526 同孚实业、 2019年5 基层法庭 失2,000.00元和交通费损失1,000.00元; 3、驳回俞含笑的其他诉讼请求。
5 民初 俞含笑 冠福股份、月9日15 办案中心 3、依法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649号 华夏文冠 时30分 第二法庭 带保证责任; 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依法判令华夏文冠在同孚实业、冠福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股份不能履行上述义务时,对不足部分 的债务利息。
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 4,470.00 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
5、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 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上述标的额共计:211,334.25元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暂算至2019年1月12日,共计人民
币3,333,000.00元) 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胡南
1、请求判令同孚实业归还原告本金人民 华支付认购本金3,0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
币3,000,000.00元; 年 1 月 12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2、请求判令同孚实业支付原告利息 10.00%计算)。
300,000.00元(自2018年1月12日起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至2019年1月12日); 偿责任。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
3、请求判令同孚实业支付原告逾期利 实业追偿。
(2019) 同孚实业、 2019年7 德化法院 息,自2019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 3、驳回胡南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6 闽0526 胡南华 冠福股份、 月24日 基层法庭 之日止,以本金3,000,000.00元为基数,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民初 华夏文冠 16时00 办案中心 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按天计算; 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847号 分 第二法庭 4、请求判令同孚实业赔偿原告律师费人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民币33,000.00元; 的债务利息。
5、请求判令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 案件受理费33,464.00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
第1至4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6、请求判令华夏文冠对同孚实业的上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第1至4项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7、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由三被告共同
承担。
(2019) 同孚实业、 德化法院 (下述合计人民币211,922.00元): 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田向
闽0526 冠福实业、 2019年4 基层法庭 1、请求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返还借款本 文支付认购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
7 民初 田向文 冠福股份、 月26日 办案中心 金人民币共计200,000.00元整; 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60%
1035号 华夏文冠 16:30 第二法庭 2、请求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自2018 计算);
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计算方法: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 偿责任;
数,截至2019年2月1日的利息为人民 3、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实业
币11,922.00元,自2019年2月2日起 追偿;
按年息8.6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驳回田向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3、请求判令同孚实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公证费);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4、请求判令冠福实业就上述款项对原告 的债务利息。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 4,479.00 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
5、请求判令冠福股份就上述款项对原告 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6、请求判令华夏文冠就上述款项对原告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
诉讼费用。
1、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本金人民币 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朱丽
500,000.00 元、期内利息(利息以本金 娅支付认购本金5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
人民币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 4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00%计
率8.00%自2018年3月30日计算至2018 算)。
年9月29日为人民币20,146.00元)及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 500,000.00 偿责任。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
元为基数,按照利率8.00%自2018年9 实业追偿。
(2019) 2019年8 德化法院 月 30 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暂计至 3、驳回朱丽娅的其他诉讼请求。
8 闽0526 朱丽娅 同孚实业、 月6日8 基层法庭 2019年3月22日为18,959.00元);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民初 冠福股份 时00分 办案中心 2、判令同孚实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 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358号 第二法庭 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人民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币7,500.00元、差旅费1,660.00元、公 的债务利息。
证费、调查费用等); 案件受理费 9,283.00 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
3、判令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本金、期内利 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息、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担连带清偿责任;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4、本案诉讼费等与本案相关的一切费用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均由二被告承担。
1、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本金人民币 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刘建
(2019) 2019年8 德化法院 600,000.00 元、期内利息(利息以本金 军支付认购本金6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
9 闽0526 刘建军 同孚实业、 月6日9 基层法庭 人民币6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 4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80%计
民初 冠福股份 时00分 办案中心 率8.80%自2018年4月4日计算至2019 算)。
1370号 第二法庭 年4月3日为人民币52,800.00元);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2、判令同孚实业、冠福股份承担原告为 偿责任。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
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实业追偿。
律师费人民币 9,000.00 元、差旅费 3、驳回刘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1,660.00元、公证费、调查费用等);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3、判令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本金、期内利 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息、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承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担连带清偿责任; 的债务利息。
4、本案诉讼费等与本案相关的一切费用 案件受理费10,435.00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
均由二被告承担。 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同孚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崔由
佳支付认购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
2 月 9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8.60%计
算);
1、同孚实业向原告偿还尚未支付的借款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借款期内利 偿责任。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
(2019) 2019年8 德化法院 息人民币 17,200.00 元以及自逾期支付 实业追偿。
10 闽0526 崔由佳 同孚实业、 月7日8 基层法庭 之日起按借款期内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民初 冠福股份 时00分 办案中心 损失;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1704号 第二法庭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第1项的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利息。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 4,558.00 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
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同孚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陈力
支付认购本金1,0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
7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30%计
算);
1、同孚实业向原告偿还尚未支付的借款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本金人民币 1,000,000.00 元、借款期内 偿责任。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
(2019) 2019年8 德化法院 利息人民币 41,500.00 元以及自逾期支 实业追偿。
11 闽0526 陈力 同孚实业、 月7日9 基层法庭 付之日起按借款期内利率计算的资金占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民初 冠福股份 时00分 办案中心 用损失;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1709号 第二法庭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第1项的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利息。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14,173.50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
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第一被申请人同孚实业向申请人唐月灵支
1、请求裁决同孚实业返还申请人投资 付本金及投资收益共计人民币109,300.00元;
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并支付自2018 2、第一被申请人同孚实业向申请人唐月灵支付
年3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投资 违约金人民币20,000.00元;
收益(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 3、第一被申请人同孚实业向申请人唐月灵支付
利率9.3%的标准计算,截至仲裁申请之 律师费人民币5,000.00元;
日,暂计为人民币6,777.53元); 4、第二被申请人冠福股份对上述第一项、第二
(2019) 2、请求裁决同孚实业支付申请人违约 项、第三项裁决主文中第一被申请人同孚实业的
12 沪仲案 唐月灵 同孚实业、 - 上海仲裁 金人民币20,000.00元; 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字第 冠福股份、 委员会 3、请求裁决同孚实业支付申请人律师 5、本案仲裁费人民币8,503.00元(已由申请人
0152号 费人民币5,000.00元; 预缴),由第一被申请人同孚实业、第二被申请人
4、请求裁决冠福股份对前述第1、2、冠福股份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申
3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请人唐月灵支付人民币8,503.00元。
5、请求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二被申请 以上第一被申请人同孚实业、第二被申请人冠
人承担。 福股份需承担的付款义务,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
申请金额暂合计为131,777.53元 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唐月灵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
生法律效力。
1、第一被申请人同孚实业向申请人赵龙虎支
1、请求裁决同孚实业返还申请人投资 付本金及投资收益共计人民币1,358,500.00元;
本金人民币 1,300,000.00 元并支付自 2、第一被申请人同孚实业向申请人赵龙虎支付
2018年4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违约金人民币260,000.00元;
的投资收益(以1,300,000.00元为基数, 3、第一被申请人同孚实业向申请人赵龙虎支付
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截至仲裁申 律师费人民币5,000.00元;
请之日,暂计为人民币66,994.52元); 4、第二被申请人冠福股份对上述第一项、第二
(2019) 2、请求裁决同孚实业支付申请人违约 项、第三项裁决主文中第一被申请人同孚实业的
13 沪仲案 赵龙虎 同孚实业、 - 上海仲裁 金人民币260,000.00元; 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字第 冠福股份、 委员会 3、请求裁决同孚实业支付申请人律师 5、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35,836.00 元(已由申请
0182号 费人民币5,000.00元; 人预缴),由第一被申请人同孚实业、第二被申请
4、请求裁决冠福股份对前述第1、2、人冠福股份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
3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申请人赵龙虎支付人民币35,836.00元。
5、请求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二被申请 以上第一被申请人同孚实业、第二被申请人冠
人承担。 福股份需承担的付款义务,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
申请金额暂合计为1,631,994.52元 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赵龙虎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
生法律效力。
1、依法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本金 1、同孚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陈英
(2019) 德化法院 200,000.00元及利息9,616.44元(自2018 达支付认购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
闽0526 同孚实业、 2019年5 基层法庭 年 5 月 11 日起按年利率 7.50%暂计至 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50%
14 民初 陈英达 冠福股份、月9日16 办案中心 2018年12月31日,实际应付至清偿之 计算)。
650号 华夏文冠 时00分 第二法庭 日);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2、依法判令同孚实业赔偿原告律师费损 偿责任。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
失2,000.00元和交通费损失1,000.00元;实业追偿。
3、依法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 3、驳回陈英达的其他诉讼请求。
带保证责任;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4、依法判令华夏文冠在同孚实业、冠福 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股份不能履行上述义务时,对不足部分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的债务利息。
5、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 案件受理费 4,489.00 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
担。 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上述标的额共计:212,616.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依法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本金 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黄晓
200,000.00 元及利息 11,026.85 元(自 芬支付认购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
2018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8.60%暂计 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60%
至2018年12月31日,实际应付至清偿 计算)。
之日);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2019) 德化法院 2、依法判令同孚实业赔偿原告律师费损 偿责任。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
闽0526 同孚实业、 2019年5 基层法庭 失2,000.00元和交通费损失1,000.00元;实业追偿。
15 民初 黄晓芬 冠福股份、月9日16 办案中心 3、依法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 3、驳回黄晓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653号 华夏文冠 时30分 第二法庭 带保证责任;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4、依法判令华夏文冠在同孚实业、冠福 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股份不能履行上述义务时,对不足部分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的债务利息。
5、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 案件受理费 4,510.00 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
担。 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上述标的额共计:214,026.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黄芳
1、依法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本金 支付认购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
200,000.00元及利息9,904.11元(自2018 月 4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7.50%计
年 5 月 4 日起按年利率 7.50%暂计至 算)。
2018年12月31日,实际应付至清偿之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日); 偿责任。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
(2019) 德化法院 2、依法判令同孚实业赔偿原告律师费损 实业追偿。
闽0526 同孚实业、 2019年5 基层法庭 失2,000.00元和交通费损失1,000.00元; 3、驳回黄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16 民初 黄芳 冠福股份、月10日8 办案中心 3、依法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654号 华夏文冠 时30分 第二法庭 带保证责任; 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依法判令华夏文冠在同孚实业、冠福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股份不能履行上述义务时,对不足部分 的债务利息。
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 4,493.00 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
5、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 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上述标的额共计:212,904.11元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同孚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钱杰
1、依法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本金 支付认购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6
100,000.00元及利息4,551.78元(自2018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7.80%计
年 6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7.80%暂计至 算)。
2018年12月31日,实际应付至清偿之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日); 偿责任。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
(2019) 德化法院 2、依法判令同孚实业赔偿原告律师费损 实业追偿。
闽0526 同孚实业、 2019年5 基层法庭 失1,000.00元和交通费损失1,000.00元; 3、驳回钱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17 民初 钱杰 冠福股份、月10日9 办案中心 3、依法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660号 华夏文冠 时30分 第二法庭 带保证责任; 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依法判令华夏文冠在同孚实业、冠福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股份不能履行上述义务时,对不足部分 的债务利息。
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 2,431.00 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
5、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 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上述标的额共计:106,551.78元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冠归还原告
本金200,000.00元;
2、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冠支付原告
利息7,562.00元;以上述金额为基数, 1、同孚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徐志
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 亚支付认购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
28日的利息,按照年化收益率7.50%【计 4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50%
算至2018年12月22日,计算公式为 计算);
300,000.00*9.00%/365*365=7,562.00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元】; 偿责任;
3、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冠支付原告 3、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实业
(2019) 同孚实业、 2019年5 德化法院 逾期付款的利息3,028.00元,以上述金 追偿。
18 闽0526 徐志亚 冠福股份、月28日8 基层法庭 额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实 4、驳回徐志亚的其他诉讼请求。
民初 华夏文冠 时30分 办案中心 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化收益率 7.50%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784号 第一法庭 【暂计算至2019年1月7日,计算公式 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为 163,500.00*9.00%/365*9=3,028.00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元】; 的债务利息。
上述金额合计:210,590.00元。 案件受理费 4,459.00 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
4、判令原告对冠福股份福建冠福实业 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在第一项、第二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第三项诉请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权;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判令冠福股份对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诉请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判决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1、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冠归还原告本
金340,000.00元;
2、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冠支付原告利
息12,855.00元;以上述金额为基数,自 1、同孚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周荷
2018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3 云支付认购本金34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
日的利息,按照年化收益率 7.50%【计 3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50%
算至 2018 年 9 月 23 日,计算公式为 计算);
340,000.00*7.50%/365*184=12,855.00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元】; 偿责任;
3、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冠支付原告逾 3、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实业
(2019) 同孚实业、 2019年5 德化法院 期付款的利息7,685.00元,以上述金额 追偿。
19 闽0526 周荷云 冠福股份、 月28日 基层法庭 为基数,自2018年9月24日起至实际 4、驳回周荷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民初 华夏文冠 15时00 办案中心 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化收益率7.50%【暂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795号 分 第二法庭 计算至2019年1月8日,计算公式为 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52,855.00*7.50%/365*106=7,685.00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元】; 的债务利息。
上述金额合计:360,540.00元。 案件受理费 6,709.00 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
4、判令原告对冠福股份福建冠福实业有 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在第一项、第二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第三项诉请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权;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判令冠福股份对第一项、第二项、第
三项诉请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判决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1、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冠归还原告本
金100,000.00元;
2、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冠支付原告利 1、同孚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张文
息3,781.00元;以上述金额为基数,自 斌支付认购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
2018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30 3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50%
日的利息,按照年化收益率 7.50%【计 计算);
算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计算公式为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100,000.00*7.50%/365*184=3,781.00 偿责任;
元】; 3、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实业
(2019) 德化法院 3、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冠支付原告逾 追偿。
闽0526 同孚实业、 2019年5 基层法庭 期付款的利息2,090.00元,以上述金额 4、驳回张文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20 民初 张文斌 冠福股份、月29日8 办案中心 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805号 华夏文冠 时30分 第二法庭 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化收益率7.50%【暂 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计算至2019年1月7日,计算公式为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103,781.00*7.50%/365*98=2,090.00元】;的债务利息。
上述金额合计:105,871.00元。 案件受理费 2,418.00 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
4、判令原告对冠福股份福建冠福实业有 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在第一项、第二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第三项诉请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权;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判令冠福股份对第一项、第二项、第
三项诉请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判决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1、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冠归还原告本
金100,000.00元;
2、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冠支付原告利 1、同孚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姜清
息3,760.00元;以上述金额为基数,自 支付认购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4
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20 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50%计
日的利息,按照年化收益率 7.50%【计 算);
算至2018年10月20日,计算公式为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100,000.00*7.50%/365*183=3,760.00 偿责任;
元】; 3、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实业
(2019) 德化法院 3、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冠支付原告逾 追偿。
闽0526 同孚实业、 2019年5 基层法庭 期付款的利息1,663.00元,以上述金额 4、驳回姜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21 民初 姜清 冠福股份、月29日9 办案中心 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809号 华夏文冠 时00分 第二法庭 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化收益率7.50%【暂 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计算至2019年1月7日,计算公式为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103,760.00*7.50%/365*78=1,663.00元】;的债务利息。
上述金额合计:105,423.00元。 案件受理费 2,409.00 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
4、判令原告对冠福股份福建冠福实业有 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在第一项、第二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第三项诉请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权;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判令冠福股份对第一项、第二项、第
三项诉请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判决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1、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冠归还原告本
金200,000.00元;
2、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冠支付原告利 1、同孚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张文
息7,521.00元;以上述金额为基数,自 斌支付认购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
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20 4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50%
日的利息,按照年化收益率 7.50%【计 计算);
算至2018年10月20日,计算公式为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200,000.00*7.50%/365*183=7,521.00 偿责任;
元】; 3、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实业
(2019) 德化法院 3、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冠支付原告逾 追偿。
闽0526 同孚实业、 2019年5 基层法庭 期付款的利息=3,326.00元,以上述金额 4、驳回张文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22 民初 张文斌 冠福股份、月29日9 办案中心 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811号 华夏文冠 时30分 第二法庭 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化收益率7.50%【暂 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计算至2019年1月7日,计算公式为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207,521.00*7.50%/365*78=3,326.00元】;的债务利息。
上述金额合计:210,847.00元。 案件受理费 4,463.00 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
4、判令原告对冠福股份福建冠福实业有 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在第一项、第二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第三项诉请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权;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判令冠福股份对第一项、第二项、第
三项诉请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判决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1、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冠归还原告本
金200,000.00元;
2、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冠支付原告利 1、同孚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黄红
息7,562.00元;以上述金额为基数,自 宝支付认购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
2018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3 3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50%
日的利息,按照年化收益率 7.50%【计 计算);
算至 2018 年 9 月 23 日,计算公式为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200,000.00*7.50%/365*184=7,562.00 责任;
元】; 3、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实业
(2019) 2019年7 德化法院 3、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冠支付原告逾 追偿。
闽0526 同孚实业、 月11日 基层法庭 期付款的利息4,478.00元,以上述金额 4、驳回黄红宝的其他诉讼请求。
23 民初 黄红宝 冠福股份、 16时30 办案中心 为基数,自2018年9月24日起至实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844号 华夏文冠 分 第三法庭 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化收益率7.50%【暂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计算至2019年1月8日,计算公式为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207,562.00*7.50%/365*106=4,478.00 利息。
元】; 案件受理费4,481.00元,由黄红宝负担157.00
上述金额合计:212,040.00元。 元,同孚实业、冠福股份负担 4,324.00 元,限于
4、判令原告对冠福股份冠福实业的应收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账款在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诉请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5、判令冠福股份对第一项、第二项、第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项诉请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判决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暂算至2018年12月25日,共计人民
币338,343.00元)
1、请求判令同孚实业归还原告本金人民 1、同孚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张军
币320,000.00元; 支付认购本金32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
2、请求判令同孚实业支付原告利息 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50%计
12,099.00元(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 算)。
2018年11月11日);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3、请求判令同孚实业支付原告逾期利 偿责任。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
(2019) 2019年7 德化法院 息,以本金3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 实业追偿。
闽0526 同孚实业、 月24日 基层法庭 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 3、驳回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24 民初 张军 冠福股份、 17时00 办案中心 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按天计算,暂计至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953号 华夏文冠 分 第二法庭 2018年12月25日为2,893.00元; 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请求判令同孚实业赔偿原告律师费损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失人民币3,351.00元; 的债务利息。
5、请求判令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 案件受理费 6,376.00 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
第1至4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6、请求判令华夏文冠对同孚实业的上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第1至4项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7、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由三被告共同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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