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我们同意将以下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新增为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额度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优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发展前景较好,公司本次新增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额度,主要是为了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本次担保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被担保对象实际控制人将对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能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同时,目前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中油优艺剩余73.36%股权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有条件通过。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中油优艺73.36%股权,公司控制的南通润浦环保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中油优艺26.64%股权,公司合计将控制中油优艺100%股权。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沈 蓉
陈 议
葛仕福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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