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经公司2 01 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监事会公平、公正、高效运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根据新修订实施的《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修订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条 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二章 监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三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包括2名职工代表。监事会设主席1人。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由监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除书面通知外,可以采用传真及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天以前。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传真方式发出均可。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监事会其他监事。委托书应载明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权利。监事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在必要情况下,监事会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五章 会议议案
第二十条 会议议案分别由提案监事本人(或者委托董事会秘书处整理后)提交监事会主席。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送达监事会主席;
(四)在监事会会议期间,经全体与会监事同意审议的议案;
(五)会议议案一般应与会议通知一并送达,但在特别紧急时,允许在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不含会议当日)送达。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按关联性和程序性的原则对会议提案进行审核,认为符合前条规定的应提交监事会讨论和决议。
(一)关联性。监事会主席对议案进行审核,对于议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监事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监事会讨论。
如果监事会主席决定不将议案提交监事会表决,应当在该次监事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监事会主席可以对议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议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应征得原议案提交人的同意;原议案提交人不同意变更的,监事会主席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监事会做出决定,并按照监事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会议议案的制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表决及决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在任监事的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非监事的参会人员不得干涉监事会会议的议程和参与表决。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七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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