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5 证券简称:鹏翎股份 公告编码:2019-111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翎股份”)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19年11月2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2019年12月11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 当 日 公 司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创 业 板 信 息 披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2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2 月16日(星期一)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开始时间为2019年12月16日(星期一)上午9:15,结束日期和时间为2019年12月16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工业区葛万公路1703 号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办公楼2楼多功能厅。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洪起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7,239,9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851%。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7,239,9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1.685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447,2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53%。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239,9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47,2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239,9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47,2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239,9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47,2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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