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19-140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于2019年4月19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9),其中,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黄金饰品”)、上海刚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实业”)、刚泰控股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有了最新进展。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19)沪74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北京银行上海分行与刚泰黄金饰品、刚泰实业、刚泰控股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北京银行上海分行
被告方:刚泰黄金饰品、刚泰实业、刚泰控股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7年12月6日,北京银行上海分行与刚泰黄金饰品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最高授信额度为1亿元,黄金租借额度折合人民币1亿元,每笔业务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为可循环额度。同日,北京银行上海分行与刚泰控股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刚泰控股承诺为刚泰黄金饰品履行“授信合同”承担独立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在授信合同项下签订了《黄金租赁业务协议》、《黄金远期/掉期交易协议》、《黄金租借申请书》;2018年7月10日北京银行上海分行与刚泰实业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于2018年7月1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北京银行上海分行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刚泰黄金饰品向其支付垫付本金86,635,183.33元;刚泰黄金饰品支付暂计至2019年2月27日垫款利息1,774,369.85元及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垫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垫款利息;支付暂计至2019年2月27日垫款罚息人民币2,716,801.84元及2019年2月28日起至垫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垫款利息;刚泰黄金饰品支付其律师费损失2,733,791元;如刚泰黄金饰品不履行上述义务,北京银行上海分行有权就刚泰实业名下位于上海市滨海旅游度假区大治河南人民塘1号1-4幢厂房拍卖、变卖后在最高额1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刚泰控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9年11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19)沪74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刚泰黄金饰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银行上海分行垫款本金人民币86,635,183.33元;
二、被告刚泰黄金饰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银行上海分行截止2019年2月27日的垫款罚息人民币2,662,275.12元;
三、被告刚泰黄金饰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银行上海分行垫款利息(以人民币86,635,18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3%计算,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垫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刚泰黄金饰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银行上海分行律师费2,678,923.75元;
五、被告刚泰黄金饰品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至四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原告北京银行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刚泰实业协议,以被告刚泰实业名下位于上海市滨海旅游度假区大治河南人民塘1号1-3幢及4幢厂房拍卖、变卖后在最高额1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刚泰实业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刚泰黄金饰品继续清偿;
六、被告刚泰控股对被告刚泰黄金饰品上述第一至四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刚泰控股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刚泰黄金饰品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1,681.91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506,681.91元,由被告刚泰黄金饰品、刚泰实业、刚泰控股共同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2019)沪74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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