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认真进行了审议,现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的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当前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拟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调整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规模从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含12亿元)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6亿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对应拟投入募集资金额亦作相应调整。
本次募集资金规模调整及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等募集资金规模调整事宜。
二、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方案调整事宜。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调整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了《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本次修订有利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实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调整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了《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修订有利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实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五、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洪剑峭
俞汉青
赵亚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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