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泉华: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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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2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6日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月路325号京泉华工业园前台I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立品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1 人,代表股份112,365,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0,000,000股)的62.425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人,代表股份102,233,7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96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0,13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86%。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621,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7,615,5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3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365,1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621,9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358,7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615,5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萌律师、赵垯全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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