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控股: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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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中洲控股 公告编号:2019-82号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9年12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8楼3814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等表决方式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姚日波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44,857,7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91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76,899,7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69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7,957,9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221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3,059,5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6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34,3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025,1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4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淑芬、贺思晟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关于终止公司<项目跟投投资管理制度>并对项目跟投予以处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3,903,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9,5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0《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992,3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9,5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提案内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公司2019年1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司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亓禹(律所负责人)、钟淑芬(经办律师)、贺思晟(经办律师)
    
    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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