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陆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HENAN LUDA LAW FIRM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陆达法意字[2019]第096号
致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栾敬君、李秋霞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出席见证贵公司重整案中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的出资人组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之规定,依据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文件,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审查验证,并就上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客文一街10号西区五层 邮编:450046 电话:0371-8655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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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和勤勉尽责义务,现场参与本次会议并审阅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贵公司及管理人向本所承诺提交给经办律师的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无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9年10月15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周口中院”)依法做出(2019)豫16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豫16破7号《决定书》,裁定受理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与同日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经周口中院批准,贵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公告中载明审议表决《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贵公司管理人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公告中对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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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16日14时30分在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
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既可以登记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当时的交易时段,即2019年12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当日即2019年12月16日的9:15-15:00。
经查验,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现场查验,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出资人及出资人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134,702,756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1,062,024,311股的12.68%。
参加现场会议的出资人的身份经办律师进行了核查验证,参加网络投票的出资人的身份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本所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客文一街10号西区五层 邮编:450046 电话:0371-8655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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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进行认证。上述出资人均为本次会议登记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
持有贵公司股票的股东。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4,701,622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1,062,024,311股的14.57%。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周口中院指派法官、贵公司管理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管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是周口中院。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办律师验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两位出资人代表均表示上午已参加网络投票,不再进行现场投票,以网络投票结果为准;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了出资人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投票结果当场公布。
本次会议总表决结果如下:本所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客文一街10号西区五层 邮编:450046 电话:0371-8655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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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54,701,622 100% 0 0 0 0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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