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关于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
法律意见书
致: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利办”)的委托,就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以下
简称“本次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已得到顺利办如下保证:顺利办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注销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注销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
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注销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顺利办本次注销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18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018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2018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18年 4月 12日,公司召开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019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2019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注销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据此,本次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情况
根据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9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公司激励对象中有8名激励对象离职。因此,公司将对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35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本次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数量为1,186.50万份,激励对象为31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9年12月16日出具,一式两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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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超军 卢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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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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