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阅,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理财产品或进行结构性存款,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中关于对外投资和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2.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有助于提升完善公司的业务模式,提升相关业务的市场份额,推动高质量影视设备的普及应用。本次对外投资在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 本次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于增彪、谢太峰、杨有红、高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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