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公司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更换2019年度审计机构是因为承接公司业务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业务团队主要成员加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要求;公司拟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赵 蓓 王玉春 闵爱革
2019年12月16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