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下述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更换2019年度审计机构是因为承接公司业务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业务团队主要成员加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要求;公司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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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蓓 王玉春 闵爱革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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