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戴静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戴静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均符合职位要求,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董事会聘任戴静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戴静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与国家现行规定保持一致,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019年12月16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钱志昂:
王清华:
杨 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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