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核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现发表书面确认和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被提名人的资料,我们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相关决策、协调能力,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惩罚和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公司提名、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聘任林国栋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陈勃先生、孙豫先生、曾伟先生、薛平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薛平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曾伟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蔡飙、姚明安、纪传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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