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19-091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6日上午9:15至2019年12月16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35号莱茵达大厦20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蒋蔚炜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曾赴辽先生主持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37,847,7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7187%。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00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2,367,9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818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85,479,8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00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李磊、王焕宇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7,847,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7,847,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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