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第三十一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五届三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审议《关于发行公司债券“一带一路债”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现行公司债券政策和公开发行条件,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和要求。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资金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有助于提高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效率。
2、审议《关于增加子公司为子公司贷款、融资额度提供担保》
我们认为:子公司合力泰化工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合力泰电子贷款、融资等业务提供上述担保额度,有利于提高其的融资能力,满足其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需求,推动其业务更好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对上述被担保对象的经营情况、资产质量、偿债能力及信用状况等进行了全面评估,并采取了相关必要担保风险防范措施,公司为此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影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子公司合力泰化工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合力泰电子贷款、融资等业务额度在上述担保总额度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担保金额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或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业务实际发生为准)。
独立董事:李文峰、何为、林立永、王桦
2019年12月16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