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19-159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2月16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6日上午9:15至2019年12月16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10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路33号猛狮国际广场综合商贸楼A1601号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乐伍。
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人,代表股份182,604,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84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所持股份数178,5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66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所持股份数4,074,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81%。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9、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04,4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74,4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名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04,4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提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74,4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三门峡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580,8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1%;反对2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提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50,8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08%;反对2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债权抵偿债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580,8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1%;反对2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50,8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08%;反对2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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