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成员,我们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前置审议程序,程序合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但还需提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制定的《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及《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充分结合了公司现行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公平、公正,有利于保证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加速实现公司战略转型、促进业务创新与拓展,促进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形成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业务骨干的积极性,保留和吸引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的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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