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16 股份简称:湘电股份 编号:2019临-081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30,828,334.3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且国贸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因此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针对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系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贸公司与上海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游供方)及上海弘升纸业有限公司(下游需方)开展多笔纸浆贸易业务中,国贸公司的交易相对方涉嫌合同诈骗。国贸公司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已经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案件。公司已于2019年7月19日《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040)进行了披露。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收到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湘潭中院”)签发的(2019)湘03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序 案号 受理机构 起诉方 被起诉方 案由 诉讼金额(元) 目前进展情况
号
1 (2019) 湘潭市中级 湘 电 国 际 上 海 煦 霖 信 用 证 欺 30,828,334.32 一审已经送达民
湘03民 人民法院 贸 易 有 限 国 际 贸 易 诈纠纷 事判决书;民事判
初137号 公司 有限公司 决书尚未生效
合计 30,828,334.32
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7月10日,国贸公司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支付原告向第三人开具以被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码:DCP0433201800019)项下款项30,828,334.32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上述案件已庭审完结,现已一审判决。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1、本案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18XL-XD121706。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交付品牌为银星的木浆6,116.733吨,合同总金额为38,535,417.19元人民币。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12月24日向第三人交通银行湘潭分行申请开具了以被告为受益人的180天国内信用证,价值为30,828,334.32元人民币,该信用证于2019年6月19日到期。
2019年5月23日,原告前往指定仓库提取货物时,发现仓库没有存放相应的货物。原告于2019年5月25日向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报案,经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初步落实,被告从未实际交付货物。2019年5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被告的控股股东陈力钧因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被告自始至终完全知晓货物根本无法交付,仍然通过合同骗取了原告价值30,828,334.32元的国内信用证,其主观恶意严重。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且本案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例外情形。
2、本案诉讼请求:
①请求终止支付原告向第三人开具以被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码:DCP0433201800019)项下的款项30,828,334.32元;
②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三、诉讼判决情况
驳回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95,942元,由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因该判决尚未生效,且国贸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该判决暂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具体需要以二审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而定。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3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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