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美:关于“15康美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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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ST康美 编号:临2019-091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债券代码:143730 债券简称:18康美01
    
    债券代码:143842 债券简称:18康美04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康美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售代码:100935
    
    ? 回售简称:康美回售
    
    ? 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
    
    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回售申报期:2019年12月17日至2019年12月23日(交易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0年1月31日(1月27日为节假日,发放日顺延至1
    
    月31日)? 公司通过多种途径进行资金筹措,确保债券的回售,但相关事项存在多重因
    
    素的影响,最终资金筹措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特别提示:
    
    1、根据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5.33%,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前5年内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公司可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上调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五年末,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即在后2个计息年度(2020年1月27日至2022年1月27日),票面利率为6.33%。
    
    2、根据《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发出关于是否调整“15康美债”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可选择是否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如投资者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3、“15康美债”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期(12月17日至2019年12月23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5康美债”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在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调整“15康美债”票面利率的决定。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6月21日发布的《关于公司债券回售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已申报回售登记的债券持有人,可于回售登记日开始日至回售资金发放日前4个交易日之间,通过上交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撤销。存在上交所认可的特殊情形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受托管理人提交回售申报撤销申请。
    
    5、本次回售等同于“15康美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20年1月31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5康美债”债券,请“15康美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6、本公告仅对“15公司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5康美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5康美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5康美债”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8、发行人可对回售债券进行转售,并对回售债券的转售承担全部责任。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等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购买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现将本公司关于“15康美债”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康美债。
    
    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代码:122354。
    
    4、发行总额:人民币24亿元。
    
    5、发行主体: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6、债券品种和期限:
    
    本次发行的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5.33%,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前5年内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公司可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上调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投资者可选择是否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如投资者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债券的利率将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8、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3月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起息日:2015年1月27日。
    
    10、付息日:2016年至2022年每年的1月2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的1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兑付日:2022年1月27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1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BBB,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BBB。
    
    1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4、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所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公司可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上调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本期债券存续期前五年的票面利率为5.33%。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决定上调票面利率,即在后2个计息年度(2020年1月27日至2022年1月27日),票面利率为6.33%。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35
    
    2、回售简称:康美回售
    
    3、本期回售申报期:2019年12月17日至2019年12月23日(交易日)
    
    4、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登记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申报期内),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6月21日发布的《关于公司债券回售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已申报回售登记的债券持有人,可于回售登记日开始日至回售资金发放日前4个交易日之间(即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月20日),通过上交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撤销。存在上交所认可的特殊情形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受托管理人提交回售申报撤销申请。
    
    6、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调整“15康美债”票面利率的决定。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20年1月31日。发行人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8、发行人可对回售债券进行转售,并对回售债券的转售承担全部责任。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等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购买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20年1月31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9年1月27日至2020年1月26日期间利息,票面利率为5.33%。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3.0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六、回售申报期
    
    2019年12月17日至2019年12月23日(交易日)
    
    七、回售申报程序
    
    1、“15康美债”债券持有人应在本次回售的申报期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35,申报方向为卖出,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5康美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5康美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5康美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20年1月31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风险提示
    
    1、本次回售等同于“15康美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20年1月31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5康美债”债券,请“15康美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2、本公告仅对“15公司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5康美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3、公司通过多种途径进行资金筹措,确保债券的回售,但相关事项存在多重因素的影响,最终资金筹措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九、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期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十、本次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段小霞,电话:0755-33187777,传真:0755-86275777,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泰科路,邮编:518000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肖晋、林焕伟,电话:020-66338888,传真:020-87553600,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42楼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电话:021-68870114,传真:021-6887006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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