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超纤:投资委员会管理制度(2019年12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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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委员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投资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完善审批制约机制,保证投资委员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委员会是公司设立的专门议事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形成专业意见。
    
    第三条 投资委员会审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应先经投资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至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投资委员会以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为依据,通过“专业审查、集体审议、独立表决”的议事原则,提高公司对外投资工作效率。
    
    第二章 投资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第五条 投资委员会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专家、财务部负责人、法务部负责人等组成,具体名单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确定。
    
    第六条 投资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投资委员会下设项目组,项目组成员由证券、法务、财务、审计相关人员组成,项目组负责组织委员会的召开、搜集整理并准备审议材料、记录审议情况、反馈和汇总表决意见等工作。
    
    第三章 职权与职责
    
    第八条 投资委员会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和本制度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九条 投资委员会职责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属公司投资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基金等)的对外投资项目;
    
    (二)审议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对外投资项目;
    
    (三)投资委员会认为依据本制度需要由投资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条 项目组在申请项目提交投资委员会审议前,需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投资委员会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用于投资委员会投资审核:
    
    (一)立项报告
    
    立项报告应明确项目意义,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二)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应全面、深入的覆盖项目的信息,应重点强调调查过程中无法确定的事项,尽职调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及项目各方面基本情况;2、项目业务情况;3、项目及项目相关方财务信息情况;4、项目的宏观政策分析和行业市场分析;5、项目风险评价;6、项目投资预测;7、综合效益预测。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1、交易阶段;2、时间、地点、策划决策方式;3、参与机构和人员;4、商议和决议内容;5、参会人员签名。
    
    (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材料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如需第三方机构出具相关报告的,该第三方机构应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
    
    第十一条 投资委员会对投资事项形成决议后,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提交委员会审议,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投资公司股权发生变更的;
    
    (二)被投资公司治理结构发生变更,对公司控制力产生影响的;
    
    (三)投资期限、被投资公司信用结构发生变更的;
    
    (四)本次交易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交易对手方、交易标的、交易价款等)的;
    
    (五)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
    
    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提交投资委员会审议,审批完成前,应暂停履行相应出资等义务。
    
    第十二条 投资事项的终止应提交投资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投资事项未经投资委员会审议通过之前,原则上不得对外签订投资文件。特殊情况下确需要签订相关文件的,经公司流程审批后,可以对外签订附生效条件或不具备实质法律约束力的《投资意向书》、《投资备忘录》、《框架协议》等投资文件,文件内容约定的权利义务应当有利于公司发展,不得存在模糊性表述。
    
    第十四条 投资委员会审议同意的投资项目可批准实施或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并最迟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投资委员会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形成举行,会议采取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的方式,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半数委员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投资委员会形成决议后,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在决议上签字,会议决议由项目组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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