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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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19年11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17日(星期二)上午9:15在上海市青浦区北盈路 202 号(公司四楼 4-8 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于2019年12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于2019年12月1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4,910,17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070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4,900,7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068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朱黎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900,7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424%;反对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5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名于永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900,7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424%;反对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5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曹诚哲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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