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0 证券简称:双林股份 公告编号:2019-101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了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17日上午9:15在上海市青浦区北盈路202号(公司四楼4-8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邬建斌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17 日9:15-15: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4,910,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709%。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4,900,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6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5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朱黎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900,7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424%;反对 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5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于永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900,7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424%;反对 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5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曹诚哲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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