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向日葵光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相关问题
的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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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相关问题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日葵”或“上市公司”)签署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9 年 12 月 11 日出具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17号《关于对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对《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相关问题提出了问询,并要求律师对部分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就《问询函》涉及的关于交易标的的第 3问、第4问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问询函》提出的相关问题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一、《问询函》关于交易标的的问题3:草案显示,向日光电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请你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1)核实对于上述导致公司面临重大损失的事项是否已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结合来德国向日葵生产经营情况,补充披露截至目前德国海关和荷兰海关对上述事项的调查进展情况,预计负债是否计提充分、合理;(2)请补充说明上述诉讼是否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是否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3)请说明本次交易协议是否可以排除第三方对上市公司行使请求权及相应的法律依据,如不能,请计算并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可能承担的最大赔偿数额、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的影响及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4)本次交易评估和定价是否考虑上述诉讼事项的现有及潜在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一)核实对于上述导致公司面临重大损失的事项是否已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结合来德国向日葵生产经营情况,补充披露截至目前德国海关和荷兰海关对上述事项的调查进展情况,预计负债是否计提充分、合理
1、上述导致公司面临重大损失的事项是否已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重组报告书》披露的向日光电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如下:向日光电下属子公司Sunowe Solar GmbH(德国向日葵)总经理和员工在纽伦堡地方法院因海关欺诈涉入AZ 504Js 2388/18和504Js 666/17刑事诉讼程序,该程序已被暂停,尚无决定或定罪;德国海关向 Sunowe Solar GmbH 发出两笔征税要求,其中AT/S/000025/05/2018/8850号金额为543,802.92欧元,AT/S/000026/05/2018/8850号金额为2,354,881.77欧元,Sunowe Solar GmbH对这两笔征税要求均提出异议。这两笔征税要求跟前述刑事诉讼程序相关联。此外,荷兰海关向 Sunowe SolarGmbH下发 0000.00.008/60.7.0477 号总金额为 3,113,465.30 加利息的征税单,Sunowe Solar GmbH已经就该征税单提出异议,并且Sunowe Solar GmbH收到一封关于其他总金额为 34,753,220.48 欧元加利息的关税征税的陈述信,SunoweSolar GmbH已经寻求律师事务所进行辩护。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或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或者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根据向日葵公开披露的信息,向日葵分别于2018年12月6日、2019年1月30日、2019年2月19日、2019年10月25日发布临时报告《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2018年度业绩预告》《2018年度业绩快报》和《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并于该等临时报告中披露了德国海关、荷兰海关就Sunowe Solar GmbH的征税事项。由于AZ 504Js 2388/18和504Js 666/17刑事诉讼程序系Sunowe SolarGmbH总经理和员工涉入,向日葵未就该事项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向日葵已就德国海关、荷兰海关就 Sunowe SolarGmbH的征税事项履行了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2、结合来德国向日葵生产经营情况,补充披露截至目前德国海关和荷兰海关对上述事项的调查进展情况,预计负债是否计提充分、合理
(1)预计负债是否计提充分、合理
Sunowe Solar GmbH(德国向日葵)从向日葵采购组件,然后在欧洲市场进行销售,Sunowe Solar GmbH为客户提供组件销售和光伏组件安装承揽的一揽子服务。
因为欧盟对于产于中国区的光伏组件有最低价格限制,如果违反该政策将被处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务处罚。为回避“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规定,减少因价格承诺导致的市场不利影响,更好的实现光伏组件产品的销售,向日葵出口给Sunowe Solar GmbH光伏组件价格较高,Sunowe Solar GmbH对外销售均价或承建光伏电站造价较低。
2018年6月,德国海关因向日葵违反“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规定而对SunoweSolar GmbH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并于2018年11月份完成最终调查。由于Sunowe Solar GmbH除了从德国海关进口以外还存在大量从荷兰海关进口光伏组件的情况,因此德国海关将有关信息告知荷兰海关,荷兰海关相应启动对Sunowe Solar GmbH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2019年1月21日,荷兰海关向Sunowe Solar GmbH出具初步调查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调查通知书”)。荷兰海关的调查通知书记载有明确的光伏组件进口时间、进口单号、进口金额、相应每一单应补缴税款金额、合计应补缴税款金额等信息,调查通知书显示Sunowe Solar GmbH需补缴关税约3,950万欧元。
2019年2月,因Sunowe Solar GmbH未能提交有效的申诉资料,荷兰海关就调查通知书做出首批认定,荷兰海关向Sunowe Solar GmbH下发征税通知单要求Sunowe Solar GmbH补缴首笔税款311万欧元。
向日葵2013年1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通过荷兰海关出口到欧洲的光伏组件销售收入金额合计约为7,300万欧元,按照欧盟法令和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税率计算相对应的税额约为4,700万欧元。因通过荷兰海关出口光伏组件产品有一部分未违反欧洲市场的最低价格限制,最终荷兰海关核定需要补征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合计约为3,950万欧元。
向日葵根据荷兰海关下发的调查通知书记录的初步调查结果,并结合境外律师的境外律师意见,计提预计负债3,95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31,020万元)。
(2)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Sunowe Solar GmbH收到荷兰海关补缴税的正式征税单,征税金额为36,812,359.22欧元及利息171,205.88欧元。
(二)请补充说明上述诉讼是否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是否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
根据《重组报告书》及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向日光电 100%股权、聚辉新能源 100%股权,向日光电的子公司交易完成前后仍为向日光电的子公司,并不因本次交易发生变化,此外,上述诉讼仅涉及向日光电子公司且均系发生于境外,也不因本次交易发生变化或受影响,而作为标的资产的向日光电 100%股权、聚辉新能源 100%股权的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未设置任何质押和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诉讼不存在妨碍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转移的情况,不会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
(三)请说明本次交易协议是否可以排除第三方对上市公司行使请求权及相应的法律依据,如不能,请计算并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可能承担的最大赔偿数额、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的影响及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本次交易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基于本交易协议只有交易对方才能向上市公司行使请求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也即只有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该等撤销权可以推及上市公司的其他债权人。鉴于本次交易并非上市公司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且定价也系以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作为参考依据,也并非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其他债权人也无法基于本次交易向上市公司行使撤销权。
本所律师注意到,向日葵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签署的银行承兑合同、借款合同等银行融资类合同中约定向日葵发生重大资产转让足以影响银行债权实现时应提前通知银行并取得银行同意。鉴于本次交易系向日葵重大资产出售行为,存在触发向日葵与银行签订的银行融资合同的相关约定而致使银行向向日葵行使请求权要求向日葵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向日葵提供相应担保。根据向日葵提供的财务资料,截至2019年12月13日,向日葵的银行借款余额合计211,11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合计22,846,000元,即银行负债总合计金额为233,956,000元。假设银行要求向日葵提前清偿上述全部银行负债,向日葵承担的最大赔偿数额为233,956,000元。根据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及协议,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为239,000,001元,可以完全覆盖上述全部银行负债。因此,即使银行要求向日葵提前清偿上述全部银行负债,向日葵完全有能力予以清偿,且不会对向日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为避免第三方基于本次交易向上市公司行使请求权致使上市公司承担额外损失的,交易对方出具承诺函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如第三方因本次交易向上市公司行使请求权致使上市公司承担其于交割日负债情况以外的额外负债或损失的,交易对方会全额赔偿上市公司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存在基于本次交易协议对向日葵行使请求权的可能,但本次交易对价足以清偿向日葵全部银行负债,不会对向日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交易对方也为避免第三方基于本次交易向上市公司行使请求权致使上市公司承担额外损失的出具有效承诺。
(四)本次交易评估和定价是否考虑上述诉讼事项的现有及潜在影响
就《重组报告书》披露的向日光电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事项,根据银信评报字(2019)沪第1575号《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评估已经对德国海关、荷兰海关就SunoweSolar GmbH的征税事项进行了考虑,并对Sunowe Solar GmbH需补缴的税款按账面列示。由于AZ 504Js 2388/18和504Js 666/17刑事诉讼程序系Sunowe SolarGmbH总经理和员工涉入,本次交易评估未予以考虑。
根据本次交易的交易协议,本次交易定价虽未明确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定价的影响,但本次交易定价系依据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确定,而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已经考虑上述事项,因此,本次交易定价受到上述事项的影响。
二、《问询函》关于交易标的的问题4:草案显示,2019年9月5日,向日光电完成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变更,但德国向日葵 100%股权转让尚未在德国公司注册处完成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请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变更登记的要求,补充披露相关变更登记的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办理完毕的时间、费用承担方式,是否存在潜在法律纠纷或其他法律障碍等不能如期办理完毕的风险。如不能如期办理的处置安排、对本交易作价、交易进程以及未来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影响你公司资产及业务独立性,并充分提示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一)相关变更登记的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办理完毕的时间、费用承担方式
根据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驻德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编制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之《德国》(2019 年版)对在德国投资注册企业需要办理手续的介绍,依据德国《商法典》,必须在地方法院以公开可信的形式成立公司,即通过公证进行商业登记注册,以载入商业登记簿,登记手续须由地方法院认可的公证员办理,公证员向地方法院提交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名的商业登记申请。
根据德国律师出具的文件及Sunowe Solar GmbH德国负责人的说明,本次变更登记首先需要德国律师制作德语股权转让协议及授权文件并提交德国公证处公证,然后将公证后的相关文件寄至国内,由向日葵、向日光电法定代表人携带相关文件及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文件到德国驻上海总领馆或香港、澳门相关公证机关进行面签并进行双认证,然后再将双认证的文件寄至Sunowe Solar GmbH,由Sunowe Solar GmbH提交德国相关公证处,然后公证处负责将相关文件提交至德国地方法院商业注册处并记载于商业登记簿。
截至目前,本次变更登记的德文协议及授权文件已经由律师准备完毕并预约2019年12月23日上午11:00到德国公证处进行公证,考虑到邮寄时间、双认证时间、德国假期时间及公证处公证和商业注册处登记时间,预计2020年1月31日完成本次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登记的费用由Sunowe Solar GmbH承担。
(二)是否存在潜在法律纠纷或其他法律障碍等不能如期办理完毕的风险。如不能如期办理的处置安排、对本交易作价、交易进程以及未来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影响你公司资产及业务独立性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律师意见,Sunowe Solar GmbH股权没有以任何方式受到限制。如果Sunowe Solar GmbH股权没有以任何方式受到限制,则其股权变更应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是考虑到邮寄时间、双认证时间、德国假期时间及公证处公证和商业注册处登记时间的不确定性,Sunowe Solar GmbH股权存在不能如期办理完毕的风险。
本次交易亦考虑到Sunowe Solar GmbH的上述情况,并通过协议对SunoweSolar GmbH变更登记事项进行了安排。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后,若原向日葵全资子公司Sunowe Solar GmbH的100%股权转让给向日光电的变更登记手续仍未完成,向日葵仍有义务促使该等股权尽快变更登记至向日光电名下,并不得实施有损变更登记手续或减损上述股权权益的行为,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向日葵投资有权向Sunowe Solar GmbH委派董事、经理等人员对Sunowe Solar GmbH实施实际控制,向日葵应协助向日葵投资行使实际控制权,直至Sunowe Solar Gmb股权变更登记至向日光电名下,本次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在交割日就本次交易的交割事宜签署资产交割协议或确认书,资产交割协议或确认书之签署即视为交易对方已充分了解标的股权对应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现状并同意按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于交割日的现状交割。因此,Sunowe SolarGmbH股权不能如期办理完毕不会对本次交易作价、交易进程以及未来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向日葵公司资产及业务独立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如果Sunowe Solar GmbH股权没有以任何方式受到限制,则其股权变更应不存在法律障碍,但Sunowe Solar GmbH股权存在不能如期办理完毕的风险,针对该风险,《股权转让协议》已经进行约定,不会对本次交易作价、交易进程以及未来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向日葵公司资产及业务独立性。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
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相关问题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
署页。)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日为2019年12月16日。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颜华荣
负责人:颜华荣 施学渊
代其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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