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日葵”、“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将全资子公司绍兴向日光电新能源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日光电”)100%股权及浙江向日葵聚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辉新能源”)100%股权以现金方式转让给绍兴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向日光电及聚辉新能源股权。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审阅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相关文件,现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1、我们已提前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拟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拟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议案资料,我们是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2、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经营业绩,增强持续发展能力,降低财务杠杆,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方案以及拟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4、本次交易标的的交易价格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和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基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5、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与交易对方、相关中介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向日葵投资,向日葵投资的股东胡爱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建龙为夫妻关系,股东吴灵珂与吴建龙为父子关系,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
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王永乐
2019年12月16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
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沈福鑫
2019年12月16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
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刘国华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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