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00 证券简称:劲拓股份 公告编号:2019-103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不含 5%)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2月17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高速公路北侧鹤洲工业区劲拓自动化工业厂区第八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限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92,129,2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8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92,129,2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8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12,11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12,11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8,152,260股。
(2)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92,129,2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1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92,129,2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1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92,129,2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1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92,129,2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1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刘中祥律师和宋幸幸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9]第286号);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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