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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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389 证券简称:艾比森 公告编码:2019-115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艾比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17日(星期二)下午15:00在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层A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2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7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丁彦辉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144,173,2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580%(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44,173,2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5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注: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19,802,313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1,945,900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17,856,413股。)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会议议程中所列全部议案,并形成了相关决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选举非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丁彦辉先生、任永红先生、邓江波先生、Jihong Sanderson(吴霁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丁彦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173,2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7,0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丁彦辉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任永红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173,2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7,0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任永红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邓江波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173,2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7,0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邓江波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Jihong Sanderson(吴霁虹)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173,2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7,0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Jihong Sanderson(吴霁虹)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选举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牛永宁先生、刘广灵先生、谢春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牛永宁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173,2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7,0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牛永宁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刘广灵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173,2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7,0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刘广灵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谢春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173,2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7,0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谢春华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173,2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7,0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拟定第四届董事会外部非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173,2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7,0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拟定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173,2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7,0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173,2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7,0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11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173,2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7,0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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