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80 证券简称:安硕信息 公告编号:2019-077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硕公司”或“安硕信息”)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18)沪民终444号、(2019)沪民终125号、239号(分别对应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初27号、(2018)沪74民初281号、(2018)沪74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公开审理并已审理终结,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慧红、李雄才、曲道钢。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二)事实和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唐慧红、李雄才、曲道钢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与上诉人安硕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1、被上诉人唐慧红、李雄才、曲道钢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原审认定30%的投资损失扣除比例明显过低。
2、唐慧红、李雄才、曲道钢的非理性投资行为也是导致其投资亏损的重要因素。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法院认为,中国证监会(2016)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了安硕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故投资者的损失与安硕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安硕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上诉人安硕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投资损失30%扣除比例明显过低,以及系投资者自身非理性投资造成全部损失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二、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36.77元,
由上诉人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对(2018)沪02民初27号、(2018)沪74民初281号、(2018)沪74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作出的终审判决,公司已经按照会计准则及其规定预计相关诉讼赔偿损失进入公司损益表。
就上述判决,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拟提出再审申请,以期进一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444号;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终125号;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终239号。
特此公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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