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19-094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暨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与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就前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前期披露情况
公司于2018年6月1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编号为(2018)浙05民初38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立案材料等文件,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之民间借贷纠纷案。公司依法进行上诉,并于2019年2月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浙05民初38号的《民事判决书》文件。判决公司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的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公司依法进行上诉,并于2019年6月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浙民终2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判决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5)、《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6)、《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045)。
二、《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诉乙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了(2019)浙民终298号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甲方已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乙双方在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2018)浙05民初38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为基础协商处理本案赔偿事宜。
二、乙方同意一次性偿还甲方3,000万元(大写:叁仟万元整),该款乙方以已缴至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保证金进行还款,并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三天内由法院直接支付给甲方,甲方放弃向乙方追究其他全部赔偿责任。
三、在甲方收到法院支付的人民币3,000万元后,由甲方向执行法院提交撤回对乙方的执行申请,并承诺不再申请由法院予以执行,请求法院解除对乙方财产的查封。
四、自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乙方有权对所支付的债权金额向主债务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向执行法院提供一份,各份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签订并履行完毕后,双方无其他纠纷。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执行和解协议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同意一次性偿还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3000万元,该款前期作为保证金已缴至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次执行和解协议签订不会对公司经营及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在2018年度报告中根据湖州中院的判决结果对本次诉讼计提预计负债5,074万元,本次和解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给出的最终意见为准。
后续公司将依法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事项如有重要进展,公司会根据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本次诉讼事项尚存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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