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的有关规定,作为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激励计划(草案)》在制定解锁条件相关指标时,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发展状况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助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等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8、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及与相关激励对象存在关
联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张熔显 杨东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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