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泽信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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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五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提交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融资并对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2月3日收到股东肖四清先生(单独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提交的《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提请议案的函》(以下简称“《提请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融资并对其提供担保的议案》,议案的主要内容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棵树”)为满足经营管理及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融资额度,并提请公司对上述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的授权有效期为12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
    
    经审查,截至《提请函》发出之日,肖四清作为单独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其提请审议的议案内容合法合规。
    
    我们认为,控股子公司有棵树融资主要用于满足经营管理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大力支持有棵树业务发展,并尽量满足有棵树融资需求,从长远看有利于促进有棵树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可进一步提高公司的长期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董事会要求有棵树应当严格执行上市公应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综上,本次融资担保事项的决策、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吴建斌、倪慧萍、朱晓天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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