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7 证券简称:英科医疗 公告编号:2019-130
山东英科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7人,实际解除限售的数量为52.92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2669%.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山东英科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英科医疗”)于2019年12月1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7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了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7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83人调整为79人,授予总数量由112.7万股调整为100万股,并确定以2017年10月30日为授予日,向79名激励对象授予1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
4、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一名股权激励对象放弃本次认购,调整后由78名股权激励对象按每股23.57元认购人民币普通股(A股)99.5万股限制性股票。
5、2017年12月14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7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9.5万股,授予价格为23.57元/股。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7年10月30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12月18日。
6、2018年9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18年完成2017年度权益分派,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23.57元/股调整为11.71元/股;因激励对象蒋国连、王燕和姜凯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4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1.7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律师也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18年11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激励对象戴小秦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1.7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进行调整,律师也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18年12月7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对满足条件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所涉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也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19年7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完成2018年度权益分派,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1.71元/股调整为
11.56元/股。因股权激励的对象李时伟、田久奋、白彩红、王福芳、
王稷、张利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共计99,6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股权激励回
购价格为11.5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监事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律师
也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19年12月15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对满足条件的第二期所涉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也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10月30日,上市日期为2017年12月18日,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19年12月18日届满。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报告; 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除康晓雪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外,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其他67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
措施; 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
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
行为的,则根据《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 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定,应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行为之日起推迟6个 售条件。
月授予限制性股票。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2016年净利润8,747.25万元为
以2016年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基数,公司 2018 年净利润为
利润为基准,2018年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16,742.46万元,实际达成的净利
润增长率为91.40%,高于业绩考核
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除康晓雪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
考核管理办法》,将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划分 纳入个人绩效考核范围,其余 67
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分别对应标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层面考核结
准系数为100%,100%,80%和0%,即:当各年度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 果均为良好,本期标准系数为
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标 100%,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准系数。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7名。
2、本期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2.92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2669%.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具体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第二期可解除 第二期实际解 剩余未解除限售
姓名 限售的限制性 除限售的限制职务股票数量(万 的限制性股票数
股) 股票额度(万 性股票数量 量(万股)
股) (万股)
冯杰 财务总监 4 1.2 1.2 1.2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72.4 51.72 51.72 44.68
(66人)
合计(67人) 176.4 52.92 52.92 45.88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8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山东英科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67名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67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此67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二期52.92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
事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的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英科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英科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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