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9年12月14日修订)
根据《公司法(2018 年修正)》的规定,以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现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做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家用厨房电器、家用电力器具、集 范围:家用厨房电器、家用电力器具、集
成灶(凭有效许可证生产)、厨具产品、 成灶、水槽、橱柜、厨卫用具、电子产品、
水槽、橱柜、通信设备、电子器件、电子 通信设备、电子器件、电子元件、其他电
元件、其他电子设备开发、制造、加工、子设备开发、制造、加工、销售;经营本
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 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生产
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 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
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 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涉及前
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 置审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股份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为本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三条第(一)、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者注销。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的其他事项。 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股份;
的其他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形式的方案;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项;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项;
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置;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对重大项目投资,董事会应当组织有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批准。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重大项目投资,董事会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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