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会议相关材料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截至授予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13日,向符合条件的8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7,145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刚 李昇平 刘小清
201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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