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资产抵押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本次资产抵押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向华夏银行沈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2,000万元,是为了有效补充公司的经营流动资金,更好地聚焦公司主营业务,从而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资产抵押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资产抵押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华夏银行沈阳分行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资产抵押事宜。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管一民 刘爱民 吴凤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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