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子公司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新材”)向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化工”)提供对外担保,系基于华安新材的历史互保情况而做出的整体安排。本次担保事项为前期存续业务,不属于华安新材对宏信化工新增担保事项,公司已设定了分期付款的制约条件及相应的反担保措施,该等举措有助于公司对冲未来可能面临的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子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王德建 王娟 王新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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