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420 号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公告》,拟将你公司所持有的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农商行”)4,086万股分别出售给吉林省启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翔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银顺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交金额 10,215 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你公司仍持有长春农商行814万股。
我部对此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认真核实并补充说明以下内容:
1、天眼查显示,上述受让方均成立于2019年11月28日,其中吉林省翔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银顺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均位于长春市二道区四通路御景名都(A区)6号楼。请你公司:
(1)说明上述受让方成立时间较短、注册地址接近的原因。
(2)核查说明本次交易受让方是否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历任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认定的特殊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3)结合(1)、(2)详细说明本次交易的商业实质、出售长春农商行股权的原因,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2、请详细说明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定价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请你公司详细说明本次交易的相关会计处理、预计可能产生的投资收益、计算过程及收益确认条件、对你公司2019年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会计师出具专项意见。
4、协议约定2019年12月30日前,受让方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款,请你公司结合受让方的成立时间、主要业务、资金实力等说明受让方是否具有支付价款的能力、你公司拟采取的保障措施。
5、请自查你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是否存在需修正2019年度业绩预告的情形,如存在,请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12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吉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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