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测导航: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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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9年11月28日以公告方式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16日14:30在上海市青浦区高泾路599号D座三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6日9:15-15:00。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延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名,代表股份160,377,6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60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股份160,203,4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89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9名,代表股份17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4%。
    
    其中,通过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其代理人共计11名,代表股份18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讨论,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0,367,20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35%;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138%;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26%;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36%。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0,367,20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35%;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138%;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26%;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36%。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0,367,20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35%;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138%;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26%;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3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叶苏群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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