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参股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其IDC数据中心业务发展,为公司带来投资收益,增厚公司业绩;披云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腾云驾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赵海东及其配偶共同为公司提供反担保,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障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次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北京腾云驾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办理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可以促进融资事项进展,能有效优化公司资金情况,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发生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同意公司办理本次应收账款质押业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高香林
魏 龙
周润书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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