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园生物: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300401 证券简称:花园生物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生物”或“公司”)为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和竞争优势,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6,9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年产1,200吨羊毛脂胆固醇及 8,000 吨精制羊毛脂项目”、“年产 18 吨胆钙化醇项目”、“年产 3,600吨饲料级VD3粉及540吨食品级VD3粉项目”、“年产26吨25-羟基维生素D3原项目”、“年产40.5吨正固醇项目”、“年产15.6吨25-羟基维生素D3结晶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等七个项目。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
    
    1、公司发展战略有序实施,产品结构不断优化
    
    公司在设立之初就制定了清晰的发展战略:“打造完整的维生素D3上下游产业链”,该发展战略是公司发展过程中形成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性因素。公司围绕维生素D3产品,通过向上下游拓展,打造完整的维生素D3上下游产业链,致力于成为世界领先的维生素D3上下游产品生产商。
    
    公司产品结构及生产流程如下图所示:
    
    羊毛粗脂
    
    胆固醇 精制羊毛脂
    
    及衍生品
    
    正固醇 胆N固F级醇 饲胆固料醇级 羊液毛态脂 羊固毛态脂 高酸脂 羊高毛纯脂
    
    25-羟基
    
    VD3原
    
    25-羟基 VD3 虾饲料
    
    VD3
    
    全活性
    
    VD3 动物用 人用
    
    药品 饲料级 VD3 食品级 医药级 皮革 防锈剂
    
    保健品 VD3 灭鼠剂 VD3 VD3 加脂剂
    
    核心产品 中间产品 在研产品
    
    多年来,公司主打核心产品维生素D3产量及销量均位居世界前列,在此基础上,公司向产业链上游NF级胆固醇以及下游25-羟基维生素D3产品进行了延伸。凭借优良的产品质量、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强大的成本控制能力,目前公司已成为了NF级胆固醇全球最大的供应商;与此同时,公司向产业链下游进行了拓展,已成为了全球仅有的两家能够批量生产25-羟基维生素D3产品的企业之一,且相较于其他厂商所采用的发酵法生产工艺,公司采用的分馏萃取生产工艺,具有流程简单、成本低、收率高的特点,市场地位突出、竞争优势明显。
    
    公司产品结构不断优化。2014年公司上市前,公司的主要产品仅有维生素D3单一品种,公司上市后,扩大了NF级胆固醇的产能,并成功开发了新产品25-羟基维生素D3,形成了目前NF级胆固醇、维生素D3、25-羟基维生素D3三大核心产品齐头并进的良好格局,共同构成了公司现有业务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NF级胆固醇、25-羟基维生素D3的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市场需求量不断增长,对公司业绩贡献持续上升;维生素D3(主要指饲料级维生素D3)的市场价格存在波动,但其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持续降低。此外,25-羟基维生素D3是全活性维生素D3的前序产品,25-羟基维生素D3生产工艺技术的成熟以及市场认可度,将推动全活性维生素D3及其类似物产品的产业化落地,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综上,随着公司发展战略的不断深入,公司已逐步摆脱了原先主要依赖单一产品维生素D3的业务格局,形成了以NF级胆固醇、维生素D3、25-羟基维生素D3产品等多种核心产品为主,羊毛脂及其衍生品等为辅,并积极推动全活性维生素D3等储备项目产业化的全产业链发展态势。目前,公司已成为了国内乃至全球提供维生素D3上下游系列产品种类最多的生产厂商,具备丰富的产品结构,较高的市场地位,领先的技术、产品和成本优势,独特的全产业链优势,提升了公司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
    
    2、公司产能升级及搬迁需求迫切,金西科技园建设项目稳步推进
    
    公司全资子公司下沙生物位于杭州下沙经济开发区内。2014年5月,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的通知,要求杭州经济开发区内所有12家化工企业进行搬迁,下沙生物被列入2017年年底完成的搬迁规划;2017年6月,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杭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下沙生物被列入“杭州市2017年产业结构调整重点任务表”名录,要求下沙生物2019年完成搬迁。
    
    2017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化品项目,并要求2025年底前城镇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化品企业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就地改造达标或关闭退出。公司现有浙江东阳生产基地位于南马镇花园村,村内商贸发达,土地资源非常紧张,不具备进一步扩张并承接下沙生物产能的基础和条件。
    
    随着我国环保监管日趋严格以及公司未来长远发展规划的考虑,公司决定将下沙生物搬迁至浙江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西地块)金华健康生物产业园。同时,以搬迁为契机,为集中生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源整合、降低运营成本,公司决定将与下沙生物毗邻的子公司洛神科技,以及公司位于浙江东阳的生产基地也逐步迁移至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上述产业为基础,共同组建金西科技园,作为公司未来的主要生产基地。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级开发区,产业基础良好,现已形成生物医药、汽车及配件、电子信息等优势产业集群,金华健康生物产业园于2014年10月被评为“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具备承接公司相关产业的条件和基础。
    
    目前,公司金西科技园已取得土地面积771亩,项目建设正在逐步推进中。根据公司的建设规划,项目建成后,将具备年产1,200吨羊毛脂胆固醇、年产3,600吨饲料级维生素D3粉、年产26吨25-羟基维生素D3原等多种产品的生产能力,现有主要产品的产能将得以大幅提升。除上述既有的项目规划外,公司还计划在园区内分步投资建设其他后续储备项目,并继续扩大园区投资和建设规模,按照公司的发展战略持续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完善和丰富公司的产品结构,巩固公司在行业内的领导地位。
    
    综上,金西科技园建设项目是公司实现既定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对公司未来长远发展、为股东创造价值具有深远的意义。
    
    3、维生素D3产业发展前景良好
    
    维生素D3是人和动物体内骨骼正常钙化所必需的营养素,其最基本的功能是促进肠道钙、磷的吸收,提高血液钙和磷的水平,促进骨骼的钙化,被广泛用于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营养保健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中。随着全球人口的持续增长,人类对动物蛋白质的需求持续增加,维生素D3下游饲料行业长期需求将不断增长。与此同时,受现代食品工业发展、人口老龄化及全民健康意识增强等因素驱动,食品添加剂、营养保健品和生物医药产品的需求也呈持续增长态势。维生素D3下游行业的发展将直接推动维生素D3行业,乃至其上游主要原材料NF级胆固醇行业的持续发展。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目的
    
    1、贯彻公司发展战略,提升公司价值,实现产能升级,推进金西科技园建设
    
    紧紧围绕公司“打造完整的维生素D3上下游产业链”的发展战略,为提升公司价值,实现产能升级,公司投资建设金西科技园。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中的“年产1,200吨羊毛脂胆固醇及8,000吨精制羊毛脂项目”、“年产18吨胆钙化醇项目”、“年产3,600吨饲料级VD3粉及540吨食品级VD3粉项目”、“年产26吨25-羟基维生素D3原项目”、“年产40.5吨正固醇项目”和“年产15.6吨25-羟基维生素D3结晶项目”等项目,均为金西科技园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述募投项目建成后,公司NF级胆固醇、维生素D3、25-羟基维生素D3原等现有核心产品的产能将得到大幅提升,并新增 25-羟基维生素 D3结晶等新产品的生产能力,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价值,巩固公司在维生素D3领域的核心竞争优势,是公司实施既定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对公司长远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提升公司抵御风险能力
    
    近年来,随着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公司业绩同时实现了快速增长。2016年-2018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32,909.38万元、41,986.87万元及66,021.68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41.64%,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对营运资金提出更高的需求。与此同时,随着金西科技园项目建设的不断推进,公司还需留存一定金额的流动资金用于建设及运营需求。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能有效缓解公司快速发展产生的资金压力,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提高公司整体抗风险能力。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及选择该品种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选择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
    
    1、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
    
    本次发行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6,9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年产1,200吨羊毛脂胆固醇及8,000吨精制羊毛脂项目”、“年产18吨胆钙化醇项目”、“年产3,600吨饲料级VD3粉及540吨食品级VD3粉项目”、“年产26吨25-羟基维生素D3原项目”、“年产40.5吨正固醇项目”、“年产15.6吨25-羟基维生素D3结晶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等七个项目。由于单纯依靠公司自有资金和银行融资难以较好满足公司快速发展的资金需求,因此,需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融资以获得资金支持,增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提高持续盈利能力,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2、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存在局限性
    
    现阶段,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且融资额度相对有限。若公司后续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完全借助银行贷款,一方面将会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攀升,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利息支出将会降低公司整体利润水平。
    
    3、股权融资是适合公司发展阶段的融资方式
    
    公司目前规模不大,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但具有较好的成长性。股权融资具有可规划性和可协调性,与投资项目的用款进度及资金流入更匹配,还可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使公司保持稳定资本结构,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战略的实施。随着募投项目的投产,公司盈利水平将进一步提升,经营业绩的增长可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的摊薄的影响,为公司全体股东带来良好的回报。
    
    因此,本次融资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是合理的、必要的。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将不超过5名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机构投资者(QFII)、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本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上述特定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将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选择,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上述范围内选择不超过5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特定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发行股份的定价原则和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择机确定并公告选择下列任一确定发行价格的定价方式:
    
    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或前一个)交易日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或前一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或前一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本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依据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定价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方式可行。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方式可行。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五)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
    
    (六)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得发行股票的相关情形: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规定:
    
    “一是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二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四是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5、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公司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的提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将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将在临时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将不超过106,900万元,发行股份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20%,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479,288,315股,假设按照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上限95,857,663股计算,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约 16.67%。本次发行将大幅提高公司净资产规模,股本规模也有一定程度的扩张,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前对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产生摊薄影响。募投项目建成投产并发挥效益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将得到提升。
    
    (二)公司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的长期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监管
    
    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效益,增加以后年度对股东的回报。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设置专户存放,并按照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以及资金托管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的限制和监督,确保不出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自上市以来实现了快速发展,过去的经营积累和技术储备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提升公司经营效率以及盈利能力。
    
    3、继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的稳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不断完善治理结构,为公司发展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4、保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分红回报机制,并在《公司章程》中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利润分配原则、形式、条件、决策机制及程序、变更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计划,继续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制定了《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该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决策机制以及规划调整的决策程序,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该回报规划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七、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盈利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13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花园生物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