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0 证券简称:巨化股份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股票代码:600160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华浙广场1号28层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华浙广场1号28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国有股权无偿划转)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计划………………………………………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8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及签署页………………………………………12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本报告书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报告书 指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省财开公司、划入方、 指 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省国资委、划出方 指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巨化集团 指 巨化集团有限公司
巨化股份、上市公司 指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无偿划转 指 将持有的巨化集团有限公司10%国有股权
划转至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持有。
注: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
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倪一冰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470034213R
设立日期 1992年6月30日
经营期限 长期
企业类型 全民所有制
股东情况 浙江省财政厅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资产管理
通讯地址 杭州市华浙广场1号28楼
联系电话 0571-8527053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 职务 是否取得其他国 在上市公
住地 家或地区居留权 司任职
倪一冰 男 中国 中国 法定代表人 否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通过巨化集团间接持有巨化股份5.41%的股份外,还直接及间接持有小商品城股份8.292%,间接持有财通证券32.25%股份,间接持有浙商银行12.49%股份。
四、需相关部门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函〔2018〕8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方案的复函》(浙财函〔2018〕575号)文件要求,省国资委下发《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巨化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国资考核〔2018〕89号),批准同意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持有的巨化集团有限公司10%国有股权划转至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持有。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函〔2018〕8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方案的复函》(浙财函〔2018〕575号)文件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持有的巨化集团有限公司10%国有股权划转至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持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由于业务整合需要或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发生权益变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法定程序并作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函〔2018〕8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方案的复函》(浙财函〔2018〕575号)文件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持有的巨化集团有限公司10%国有股权划转至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持有。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巨化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控制巨化股份无限售流通股1,484,731,015股,约占巨化股份总股本的54.09%,其中:直接持有1,060,943,317股,占巨化股份总股本38.65%;通过全资子公司浙江巨化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59,787,698股,占巨化股份总股本的2.18%;另有364,000,000股作为巨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公开发行的17巨化EB的担保及信托财产存放于“巨化集团-浙商证券-17巨化EB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由17巨化EB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占巨化股份总股本的13.26%。浙江省国资委持有巨化集团100%股份,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4.09%,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巨化集团仍直接和间接持有巨化股份无限售流通股1,484,731,015股,占巨化股份总股本的比例为54.09%,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省财开公司持有巨化集团10%股份,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41%;浙江省国资委持有巨化集团90%的股权,其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8.68%,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划转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方案的复函及》及浙江省国资委下发《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巨化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事项的通知》,巨化集团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自本次交易事实发生之前起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巨化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内容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人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函〔2018〕83号)
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方案的复函》(浙财函〔2018〕575号)文件
四、《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巨化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国资考核〔2018〕89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及报告签署页
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倪一冰
2019年12月13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公众公司名称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公司所在地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股票简称 巨化股份 股票代码 600160
信息披露义务人 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杭州市华浙广场1号28
名称 注册地 楼
拥有权益的股份 增加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数量变化 减少 □ 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
是否为公众公司 否 √ 是否为公众公司 否 √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权益变动方式 通过股转系统的竞价交易 □ 取得公众公司发行的新股 □
(可多选) 通过股转系统的协议转让 □ 赠与 □
通过股转系统的做市交易 □ 继承 □
间接方式转让 √ 执行法院裁定□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 股票种类:
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直接持股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 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巨化集团10%股
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份,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为5.41%。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 是 □ 否 √
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公众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公 是□否√不适用□
众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 是□否√不适用□
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否□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倪一冰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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