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五届十六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现对公司五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子公司杭州滨原公司项目融资提供担保支持,有利于合作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合作方股东按股权比例对等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贾 生 华、汪 祥 耀、王 曙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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