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七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3日召开,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审议的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公司董事局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公司董事局提名吴向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独立董事候选人,通过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吴向东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1、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吴向东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
2、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董事局提名吴向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独立董事候选人,其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特此意见。独立董事签字:
陆肖马、刘敬东、陈汉文、刘持金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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