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作为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威海蓝海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威海蓝海银行办理综合授信业务,是基于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依法进行回避表决,会议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威海蓝海银行办理综合授信业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公司银行授信提供反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用于日常经营资金周转,颐泽生物为本次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公司以持有的威海蓝海银行股权提供反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本次反担保审议程序合规,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反担保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申嫦娥、王典洪、程名望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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