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86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苏01民初2729号案件《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12月13 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签发的(2018)苏01民初2729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8 年,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因融资需求与江苏省政府金融办批复成立的无锡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金交所”)签订“定向融资工具备案登记及服务协议”等,并进行备案登记,无锡金交所出具了60份《备案通知书》。同孚实业与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时科技”)协商确定通过盈时科技运营的“金票理财”平台定向融资,2018年3月29日双方签订《平台合作协议》及《平台合作补充协议》。此后,盈时科技平台注册用户与同孚实业形成电子认购协议,认购资金通过开通的电子账户划转至指定的存管银行账户内。同孚实业为此共募得资金本金5,610.40万元,承诺到期支付本息共计6,000.00万元。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在无真实交易背景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名义开具60张票面总金额为6,00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同孚实业与盈时科技签署《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合同》,将上述60张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同孚实业融资本金和利息的担保,并将该票据交由盈时科技持有。2018年9月19日,同孚实业向盈时科技发布《致歉承诺书》,对上述债权予以确认,并表明可能到期不能按时履行债务。盈时科技向承兑人冠福股份提示付款遭拒,遂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南京中院于2018年10月22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司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诉。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8)苏01民初2729号案件法律文书的》(公告编号:2018-185)。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同孚实业承担违约责任、立即履行双方合作协议所规定的还款义务及承担逾期罚息。
2、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履行担保义务、在 6,000.00 万元的额度内支付应付款项,并以年化率24.00%支付2018年10月2日至实际还款期的滞纳金,承担原告为实现质权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裁定结果
南京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盈时科技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待本裁定书生效后,由本院退还盈时科技。保全费5,000.00元,由盈时科技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 2018 年已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对于本次南京中院驳回原告盈时科技起诉的裁定,公司将在该裁定依法生效后在当期冲回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坏帐准备,预计增加公司6,359.01万元的利润,具体数据以审计机构确认的为准。
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引发的纠纷及诉讼,公司将在该裁定依法生效后冲回前期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坏帐准备,对当期利润产生的影响只是针对预计负债/坏帐准备进行的帐务调整,非系经营性利润,不可持续,且不会增加公司的现金流。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 2018 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2729号案件《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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